作者:秦晖 时间:2007-6-12 来自:学术中国
フォームの終わり
随着转轨的完成,未来人们将面临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由于持有链条延长,“矫正”难度加大,正义的重要性将会凸显。然而如果当初缺乏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矫正的正义之约束,一旦“不准知之幕”被捅破,持有的正义性受到怀疑,无知之幕下的分配正义将更难运作:转轨中没有“诺齐克”,转轨后就难有“罗尔斯”!
2002年11月24日,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以81岁高龄去世。算起来他是去年辞世的第三位西方重量级思想家。去年年初诺齐克与布迪厄这两位一“右”一“左”的大师在大西洋两岸同一天先后故去时,就想写一篇比较他二人的文章,结果因事而有始无终。如今诺齐克与之论战的主要对手罗尔斯也与他们相聚天国了。当他们在那里俯瞰尘寰时,对以往的争论不知有何感想?
此“新自”非彼“新自”
应该说,三人中布迪厄最“左”,但看看1970年代他对波兰事件的态度,就可以知道他的“左”和我们这里的“左”其实大不一样。在当年面对“布拉格之春”的时候,他们其实是站在一条线上的。只是到2000年面对“布拉格之秋”时,诺齐克与布迪厄的立场便势同冰炭了。然而,没有当年的“布拉格之春”,能有后来的“布拉格之秋”吗?要知道在2000年9月的布拉格街头“反全球化”示威中最活跃的捷克托派,在“布拉格之春”前的体制下曾被称为“托匪”,那时他们连活下来的权利都没有,遑论示威了!
“布拉格之秋”是欧洲后冷战时代“反对新自由主义”运动的一波。布迪厄则是这个运动的教父之一,也是用“新自由主义”的帽子抨击“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倡导者之一。而罗尔斯在美国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新自由主义”的最大理论家。当然,此“新自”非彼“新自”,在当时的美国,“新自由主义”是指罗斯福新政以来强调社会福利、保护弱者的自由主义,以区别于罗斯福以前主张充分自由竞争的古典自由主义。换言之,那时的新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左派”,而世纪末布迪厄抨击的新自由主义却是“自由主义右派”。也就是说,罗尔斯的论战对手诺齐克才是这个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者。
但无论此“新自”还是彼“新自”都是自由主义,正如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都是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理论一样。西方历史上曾有很长一个时期,经济上的国家干预、国家统制既不是自由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而魁奈、亚当斯密这样的自由放任论者虽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马克思这样的左派思想家看来他们也要比柯尔贝、李斯特式的国家干预论者“进步”得多。19世纪欧洲的“福利国家”倡导者如英国的迪斯累利、德国的俾斯麦都是保守派政客和贵族代言人,不仅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都反对,而且从自由主义之右翼如伯克到社会主义之左翼如马克思都厌恶这种反民主的“封建社会主义”或“托利党社会主义”。直到20世纪初的俄国社会主义者,仍然认为自由民主而不搞什么社会福利的美国要比不那么民主的“福利国家”德国强得多,因此把争取“美国式道路”、反对“普鲁士道路”作为纲领。
国家干预何以成为左派主张
后来国家干预成为左派-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张,那本是以宪政民主政体的完善为前提的,这就是20世纪初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格尔利茨纲领与英国工党的“麦克唐纳社会主义”。而美国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是自由主义者转向国家干预的典型。罗斯福所在的民主党,19世纪时长期以反对贸易保护、主张严格限制联邦权力而出名,那时它比其对手更倾向于“自由放任”。而到罗斯福以后这一切倒了过来:民主党-自由主义更多地与凯恩斯式的国家调节政策相联系了。不言而喻,它同样以民主国家为前提。我们可以把布迪厄与罗尔斯分别视为这两种反对自由放任的思潮之代表。尽管学理上的罗尔斯思想不完全等于政治上的罗斯福新政,而布迪厄更是既非社会党人亦非所谓“新马”的“另类左派”,他在阿尔及利亚以文化研究出道,后来也从知识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进入,主要以文化多元主义反对市场价值观的文化霸权的立场来展开他的社会批判。但是从他当年积极支持波兰团结工会的活动可知,他也决不是除了“新自由主义”什么都可以接受的。
而与这两者相对的,则是古典自由主义(在美国与罗斯福的“新自”相比常被贬称为保守主义,在欧洲与福利国家传统相比则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立场。它在冷战后以世界性的私有化与自由贸易全球化的理论支柱而风靡各国,形成强大浪潮,但同时也受到西方知识界社会批判传统的指斥。诺齐克就是这种古典自由立场的代表。尽管正如罗尔斯不等于罗斯福,诺齐克也不等于里根、撒切尔,他从早年左派经历中继承的伦理自由主张更与保守主义相扞格,但诺齐克的政治哲学的确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有力的伦理论证,对福利国家则构成了有力的挑战。
但是,正如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转向国家干预都以民主国家为前提一样,诺齐克首先也是政治自由、宪政民主的拥护者。在这个前提尚未具备以前,既不会有罗尔斯,更不会有布迪厄,当然也就谈不上他们三者的争论。几年前笔者强调中国需要“诺齐克正义”,有朋友说你为什么忽视影响更大的罗尔斯?我说罗尔斯不会比马克思更左吧,我还常常称引马克思呢。如果你面临的一种状态使诺齐克与马克思都可能站到一起(另一方面,希特勒与斯大林也可能站到一起),那罗尔斯与诺齐克、罗尔斯与布迪厄、乃至布迪厄与诺齐克的差异还有那么重要吗?
“左”“右”的底线
当今西方已经没有这样一种状态,但不等于西方以前没有,更不等于西方以外没有。如前所说,如果把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当作两个传统来看待的话,那么西方左派赞成国家干预,是民主国家已经完善之后的事。当年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两种传统分别可以上溯于早先的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后来则是德国历史学派和亚当斯密学派。而那时的左派如马克思们宁可自认为是上述“自由放任”经济学的某种继承人,也不会承认是上述“国家干预”经济学的继承人。这是为什么?其实道理很简单:在西方历史上,左派是社会主义者,但绝不是国家主义者——那时“国家主义”被公认为是右派,即俾斯麦式的主张。我们知道,现代左派所主张的福利国家是指:国家应该对人民多承担责任,如提供福利等等,但这并非主张无限制扩大国家权力。而自由主义者担心的正是后者,他们反复论证的就是国家权力过大会威胁公民自由,因此主张严格限制国家权力,但他们通常不会论证国家应该不负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两者会发生对立呢?或者说,在什么前提下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是有意义的呢?这个前提就是: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统一——国家权力来自公民们的授予,为的是对公民们承担责任。公民希望国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相应地赋予国家多少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国家的权力大,其责任也大;国家的权力小,其责任也小。于是,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和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者就产生了矛盾。
但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如果国家并非建基于社会契约的原则上,那么,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之间就不存在对应关系,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态,即国家的权力很大,而责任却很小,正如秦始皇有焚书坑儒之权,却不会负“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之责,可谓既无自由放任,亦非福利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诉求,和要求缩小、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诉求,又有何矛盾可言?而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扩大国家的责任,即追求治权民授、对民负责的现代民主国家,就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共同底线。
20世纪的欧美已经奠定了这个底线。在此之上便有了“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的问题,有了现代“左右”之争,有了“右派”诺齐克、“左派”罗尔斯和比罗尔斯更左的布迪厄,有了他们之间绵延不绝的论战。如今他们俱往矣。在苍穹之上俯视人间,他们会看到在那没有这种底线的地方,许多人也在学着他们的言词争执不休。罗尔斯皱皱眉头嘟囔着:“我可不是俾斯麦。”布迪厄愤愤然:“我更不是秦始皇。”而诺齐克更是痛心疾首:“我的‘矫正正义’正是专门要收拾那些为富不仁者的,怎么那里出了贪官污吏却说是我的错!”
“分配正义”:自由和公正的统一
如果说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是现代左、右派的共同底线,那么同属于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共同的基础就更大一些。
美国自由主义转向扩大国家的责任始于罗斯福。但罗斯福新政主要是以经济学理由实行国家的投资干预。而以伦理理由实行国家的分配干预在当时仍然是一种社会民主主张。直到罗尔斯,才建立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分配干预理论。
罗尔斯把传统自由主义价值即个人基本自由、政治自由、宪政民主与程序正义列为“第一正义原则”,而把在机会均等原则下尽量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分配正义主张列为“第二正义原则”。从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看,罗尔斯是明确地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的。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如今有些人理解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有些人往往把“公平”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公正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使得所谓“效率优先”被解释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可以认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会容忍这样的主张。但是罗尔斯的观点也不能被解释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平竞争与效率并无矛盾,根本不存在“优先”还是“兼顾”的问题。在西方,“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历来是指正当的自由竞争(它被认为是效率之源)与输者赢者之间的结果不平等这两者的矛盾。显然罗尔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论述分配正义的,他反对“赢家通吃”,主张承认公正的赢家,但也适当照顾输家,特别是在由于某种先天禀赋不足、虽然尽了努力仍成为输家时。照顾尽了力的输家并不是罗尔斯独有的思想,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不是把它看成慈善,而是看成一种权利。
罗尔斯与一般自由主义者一样从不混淆道德与权利,他强调“正当(right)”不同于“善(good)”,而且“正当”优先于“善”,在罗尔斯大力弘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种“正当对于善的优先(priorityofright)”是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正当优先于善,实即权利优先于道德。这意味着那种以追求“道德理想”为理由任意侵犯他人正当(但也许谈不上高尚)权利的做法是不正义的。罗尔斯还确认:个人权利也不能以集体功利为理由被剥夺。“根据正义,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便为了社会全体的福祉,也不能无视这些权利。在合乎正义的社会中受到保障的各种权利,不能被置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计算之下。”这些观点无疑也是诺齐克同意的。
无知之幕,还是正义之链
其实不难发现,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与他们的理论预设不同直接相关。罗尔斯提出“分配正义”作为自由主义伦理的一个原则,是基于所谓“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的双重假设。所谓“无知之幕”,是指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包括这些状态的前因后果全然不知或者所知甚少,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持有关于正义的信念并要求一种公正的规则。而所谓“相互冷淡”,则是一种既非性恶亦非性善的人性预期,即一个人对他人既无特殊的爱亦无特殊的恨,因此既无损人利己之心亦无助人为乐之念,只是各自在不谋害别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尽可能大的利益。当然,这些预设与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预设一样只是一种设问的逻辑前提,并不是事实判断。现实生活中既有强盗也有慈善家,但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安排只能是“先小人后君子”地从人们会理性自利出发,设想应当让他们在彼此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交换以获得各自的利益,既不允许抢劫,也不能强求奉献———这与尊敬、褒奖志愿奉献根本不矛盾。同样,“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也是罗尔斯设计正义原则时的一个低调预设。现实中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及其前因后果也许并非无所认知,但这些认知通常是多元的,不同的认知之间会引起争议,罗尔斯认为一种普适的正义必须不受这种争议的影响,所谓“无知”在这个意义上实际是说无论你怎样认知,这种正义都能成立。显然这种正义必然是低调的,它不可能意味着尽善尽美的“人类大同”。但同时它又是有原则的,并非所有的“自生自发”状态都能经得住它的审判———这是罗尔斯不同于哈耶克那样由演进论推出自由放任论的“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之处。
而诺齐克则是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来展开立论的。这个链条由三个命题构成,即一、“获得的正义”: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来源清白,不得来自强权掠取或诈骗。这里讲的“最初财产”是指可以追溯到的初始状态,并不以一代人为限。一个强盗如果把他的抢劫所得通过合法的继承手续传给了儿子,那么即便儿子本人完全清白,也不能说他拥有这些财产是合乎公正的。二、“转让的正义”: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三、“矫正的正义”: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依据这三个命题,诺齐克挑战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诺齐克看来,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最终哪怕是富可敌国,也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到指责。他如果自愿进行公益-慈善投入,当然应当称赞。但社会或国家没有理由以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来取富益贫。
转轨国家的公正问题
在我看来,如果问题的背景是像美国这样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那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的设定应当较为合理。因为对于一个已经延续了几百年或更久的私有制社会来说,要对现存的持有状态考查其正义的历史链条是否完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依据这种考查来实行“矫正正义”更是难以操作。所以连诺齐克自己也不否认,他建构的是一个“值得追求的乌托邦”。那么与其在持有链条的正义性问题上陷入无解的争论,不如像罗尔斯假定的:大家实际上对此无所认知,但知道我们现在要实践正义就行了。另一方面,对于已有的私有制而言“相互冷淡”的假设无论是否合乎实际,它至少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在“你的就是你的,我的才是我的;我的不是你的,你的也不是我的”这样一种状态下,既不害人也不助人的生存方式即便不值得倡导,至少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问题的背景如果是转轨中国家,情形就大有不同。首先,那里的私有财产体制正在形成中,并非祖产久远,不知所自,很难假设这“正在进行时”的产权初始配置对于利益攸关的人们会构成什么无知之幕(恐怕这里只能假设“不准知之幕”吧)。同时公共财富的“产权明晰化”过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或负外部性:本来是大家的东西,你多拿了,我的就少了,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在这里没有诺齐克主张的“获得正义”原则,那事实上就会形成“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样一种抢劫状态,这与罗尔斯关于“相互冷淡”的假设是完全相反的。从逻辑上讲,只有先打破“不准知之幕”,公正、公开地完成了产权明晰化,在一个具有起码公信力的持有状态下人们才会不在乎是谁、依据什么而拥有某物,即满足于对当前的持有“不知所自”,从而建构起“无知之幕”。只有在“获得正义”的前提下确定了“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人们才会至少可以“相互冷淡”(或如罗尔斯不作预设但当然乐见的:相互友爱),而不至于相互敌视。
没有“诺齐克”,就没有“罗尔斯”
显然,在这样的问题情景下,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具有底线性质,如果“诺齐克正义”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惹不起过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过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分配正义”,未免有欺软怕硬之嫌。而“第一正义原则”都维护不了,又谈何“第二正义原则”?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分,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矫正的正义”难以实现,倒是罗尔斯的二次分配论更易实行),而在转轨国家,更乌托邦的就是罗尔斯了——没有“自由优先”,哪里谈得上“兼顾平等”呢?诺齐克的理论可以说是十分彻底的:清白的财产再多也不限,但只要追查十八代祖宗哪怕一代有不义之财,“矫正正义”的悬剑就会落下。在传统私有制下这样彻底的理论会导致乌托邦,但在转轨经济中既然产权是初始界定,获得的正义就是起码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讲句大实话,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主要是针对“权家通赢”,针对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诺齐克理论正是也只是冲着这而来的,而罗尔斯理论有一半是对着那些最初的获得清白、此后的增值又只依*公正交易的人。这在当代美国是当务之急,在一个处于原始积累的社会恐怕就不是问题的核心了。
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正义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正义原则”上有分歧。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转轨的完成,人们将面临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由于持有链条延长,“矫正”难度加大。然而如果当初缺乏诺齐克正义的约束,一旦“不准知之幕”被捅破,持有的正义性将变得十分可疑。这时是冒着社会失序的风险强行“矫正”——这意味着一场革命,还是放弃一切正义原则承认任何既成事实——这不仅有良心的障碍,而且在民主制下能否为公众接受也是问题——就成为严重的两难。这时候可行的选择也许还是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实行一定程度的分配正义,以求得兼顾社会的稳定与公理的伸张。但是此前的转轨中诺齐克正义越少,此后的罗尔斯正义也就越难落实:毕竟那时社会是否愿意放弃“矫正”,并不都是可以事先预期的。
由此看来,我们是不是一定要把罗尔斯与诺齐克对立起来呢?如今这两个争论半生的正义论者都去了,能否坚持正义,还得看我们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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